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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肖毓俊与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毓俊,李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86号原告肖毓俊,男,1984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李彬彬,男,1985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毓俊与被告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毓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毓俊以自愿与被告李彬彬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毓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肖毓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艳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益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