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代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靳澈申请执行刘保安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9)代执字第74号本院在执行靳澈申请执行刘保安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保安完全有履行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忻中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能力,但被执行人刘保安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保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