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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90朱忠成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90号罪犯朱忠成,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杭萧刑初字第15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忠成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已缴纳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7日投入浙江第六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杭刑执字第13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9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忠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9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7次及禁闭处分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朱忠成减刑十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忠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9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7次及禁闭处分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朱忠成缴纳原判罚金5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忠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忠成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