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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田宾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宾宾,阜阳市造纸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田宾宾,男,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阜阳市造纸总厂。法定代表人:刘峰,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宾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造纸总厂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俊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