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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阿尤普阿依丁与田振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尤普阿依丁,田振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阿尤普阿依丁,男,维吾尔族,1954年2月1日出生,现住轮台县。委托代理人吐逊哈斯木,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振福,男,土家族,1981年7月2日出生,现住库车县裕兴豫鑫修理厂。原告阿尤普阿依丁诉被告田振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尤普阿依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吐逊哈斯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振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尤普阿依丁诉称,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未具体施工。之后,被告承诺在2015年1月29日完成线路及接火,如未完成,自动拆除线路,三个月内退还原告所付工程款,另加月息10%。但到了竣工日期被告仍未完成接线、接火工程。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2、由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30249.7元;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振福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阿尤普阿依丁为自己承包养殖区接通电源于2014年4月16日与被告田振福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程名称为阿尤普阿依丁水井架线工程,工程地点在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萨依买里村,工程造价是380000元,工程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8天完工,工程项目内容是由被告田振福给原告阿尤普阿依丁安装2500米高压10KV架空线路、4台50K**变压器及4台50K**变压器用电户口。合同签订后第二日即2014年4月17日被告田振福出具收款凭条收到了原告阿尤普阿依丁支付210000元工程款。后被告田振福并未约定完成线路、安装变压器及接火项目。直到2015年1月10日前后,被告田振福再次向原告阿尤普阿依丁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在2015.年1月29日完成线路及接火工程,如完不成,自动拆除线路,三个月内退还阿尤普阿依丁所付工程款,另加月息10%违约金。事后,被告田振福即未兑现其承诺完成线路及接火工程又未退还210000元工程款。为此,原告阿尤普阿依丁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收款凭条、田振福书面承诺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田振福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原告阿尤普阿依丁的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理应到庭作出自己辩解,说明2500米高压10KV架空线路、4台50K**变压器及4台50K**变压器用电户口工程完成及出具承诺兑现等情况。被告田振福未到庭放弃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产生的法律(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按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田振福必须38天内完成工程项目。但在270天后仍然出具书面承诺承认工程未完工,间接证明被告田振福缺乏诚信和守约意识。双方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田振福并未忠实全面履行,且在作出承诺后未兑现。在此,被告田振福依法应承担不守约、不兑现的民事责任。原告阿尤普阿依丁的各项诉讼请求及确定被告田振福承担责任的义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阿尤普阿依丁与被告田振福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二、由被告田振福向原告阿尤普阿依丁退还工程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30249.70元,合计:240249.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490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452元,由被告田振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晏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