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李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李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8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委托代理人段培功、吴龙球,该行员工。被告李峰。委托代理人张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诉被告李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捷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人民陪审员 余汶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武怡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