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魏云江、陆保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云江,陆保君,张统付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云江。委托代理人张可升,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保君。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统付。上诉人魏云江因与被上诉人陆保君、张统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产项目即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利商业街工程为合法建设,涉案房屋不是违法建筑,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予受理。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的依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