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美蓉与厦门首开翔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蓉,厦门首开翔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刘美蓉,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陶天猛、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首开翔泰置业有限公司,住厦门市翔安区春江里24号202室。法定代表人石守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丑永富,男,系公司职员。原告刘美蓉与被告厦门首开翔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张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美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美蓉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美蓉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审 判 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