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学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54号罪犯梁学,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以(2008)玉区法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2009年4月23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8日获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31日获减刑一年六个月,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年度表扬(2014年度奖励14分奖励分)。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146.18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改造表现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