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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要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1民初85号原告要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要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要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要某承担。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苗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