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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任春清、王翠花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清,王翠花,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任春清,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原告王翠花,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被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龙路777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青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琪法,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春清、王翠花与被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春清、王翠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清、王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任春清、王翠花负担。审判员  曹学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