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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杜开亮与杜化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开亮,杜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杜开亮,男。被执行人杜化,男。申请执行人杜开亮与被执行人杜化赡养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开亮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化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开亮2015年的生活费人民币1600元及医药费人民币19932.91元,合计人民币21532.9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活费人民币1600元,剩余款项尚未履行。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通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通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期晓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