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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王亚与深圳市讯驰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深圳市讯驰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774号原告:王亚,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深圳市讯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岭村黄金北路5号405A。法定代表人:张德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明,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丹洁、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诉被告深圳市讯驰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戴莉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