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董某。被告卜某。本院在处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步静宜审 判 员 鲍红梅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范会伟书 记 员 顾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