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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董某。被告卜某。本院在处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步静宜审 判 员  鲍红梅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范会伟书 记 员  顾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