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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张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7号罪犯张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勇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张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10月17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3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6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本院于2008年8月1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7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4月17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于200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