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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50号原告:吴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史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