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丁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70号罪犯丁超,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7)淮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4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丁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