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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洛阳方奇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方奇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127号原告:洛阳方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书林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健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方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方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方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8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符 战人民陪审员  于立峰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凯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