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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佳鹏与杭州晟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鹏,杭州晟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王佳鹏。委托代理人:吴军平,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晟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濮家井26号3楼310室。法定代表人:张熙,总经理。被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平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轶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晓萍,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鹏诉被告杭州晟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鹏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王佳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乐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