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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徐增成与寿光昌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成,寿光昌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88号原告徐增成。被告寿光昌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本院审理原告徐增成诉被告寿光昌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