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威得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威得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83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威得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古宅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8755-0。法定代表人许永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瑜瑜、孙燕萍(实习),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杏林工业10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320438-8。法定代表人蔡吉林,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中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25985558-5。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威得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南安市,本案依法应当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威得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已书面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