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庞某某不当得利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庞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财保1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庞某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庞某某在平安银行深圳梅龙支行的存款29万元进行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庞某某在平安银行深圳梅龙支行的存款在29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某某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若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该项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伦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