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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字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陈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陈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字159号原告卢某甲,女,200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理人卢某某,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邹贤平,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陈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红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