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蒋吉芬、周兰艮等与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吉芬,周兰艮,吴某,王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635-1号原告蒋吉芬,女,1975年12月20日生,住泰兴市。原告周兰艮,女,1956年9月10日生,住泰兴市。原告吴某,男,2003年1月28日生,住址同蒋吉芬。法定代理人蒋吉芬,女,1975年12月20日生,住泰兴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娟(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鑫(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勤,男,1970年5月4日生,住泰兴市。委托代理人刘保清(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吉芬、周兰艮、吴某与被告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的条件,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陶海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