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08号原告陈某,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被告曾某,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再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聂世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