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付某某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心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透支本金14271.5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其仍拒不归还透支款。被告人付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将上述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某的证言、信用卡资料及交易详单、银行催收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付某某系自首,且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简 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