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曾台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曾台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9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负责人:金滔,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永俊、崔燕飞,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台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曾台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静盛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人民陪审员 华孝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