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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杜某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刑初字第0098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5)第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屠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0日至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杜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277-1号3-1-3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编造其丈夫经营的企业没钱给工人开资、企业压货资金无法周转、婆婆患脑血栓住院、母亲做心脏支架手术、没钱交房租等理由向杨某某借钱,同时为取得杨某某的信任,谎称其租住的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xx-x号x-xx-x为其所有,伪造了该处房产的房产证并抵押给杨某某,先后六次骗取杨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辩解称其诈骗的金额应当18万元,另外2万元应为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至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杜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xxx-x号x-x-x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编造其丈夫经营的企业没钱给工人开资、企业压货资金无法周转、婆婆患脑血栓住院、母亲做心脏支架手术、没钱交房租等理由向杨某某借钱,同时为取得杨某某的信任,谎称其租住的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xx-x号x-xx-x为其所有,伪造了该处房产的房产证并抵押给杨某某,先后六次骗取杨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某的自然情况、到案经过和无前科劣迹的事实,以及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的羁押情况。2、借条、借条复印件、假房产证复印件、指认假房产证照片、房产证、契证、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证实被告人杜某谎称其租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伪造了该处房产的房产证并抵押给被害人,骗取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3、杜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企业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杜某陈述其所得款项的去向均不属实。二、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杨某某是我丈夫,从2014年3月30日开始,杜某找杨某某借钱,每次我都在场。2014年3月30日,杜某到我家,说她丈夫的厂子给工人开资开不出来了,要借钱,我丈夫借给她2万元人民币,杜某给我丈夫写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口头约定两个月还钱。第二次是2014年5月18日,杜某到我家对我丈夫说,她老婆婆脑出血住院了,需要点钱,要借3万元,我丈夫说你上次借的钱还没还呢,杜某说,你到我家看房子了,那房子60万买的,我跑不了。然后我丈夫就把3万元借给她了,杜某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写明借用半年。2014年9月8日,杜某给我丈夫打电话说,她丈夫压的货现在周转不开,要再借点钱。我丈夫说你以前找我借的5万元还没给我呢,我不能再借给你了。杜某说,大不了我到时候按银行利息还你钱,我那60万房子在那呢,跑不了。我丈夫说,那你把房证押给我吧,杜某说行。2014年9月12日杜某到我家,把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xx-x号x-xx-x的房证交给我丈夫,我丈夫把6万元借给了杜某,杜某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说明年底还清。2014年10月21日,杜某到我家对我丈夫说,大哥,我妈在南京住院了,心脏支架,急需钱,你能借我多少就借我多少吧。我说,人到这份上了,我借给你吧,我借给杜某5万元人民币,杜某给我丈夫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写明借期1月整。2014年12月16日,杜某到我家说,大哥,我没钱交房租了你借我一万块钱交房租吧,我说行,那么多钱都借了,不差这点儿。我丈夫给杜某1万元钱,杜某说,所有找你借的钱年底之前都给你结清,这1万块钱就不写欠条了。我丈夫同意了。2014年12月26日杜某到我家说,大哥,我丈夫的厂子给工人开不开资了,你再借我3万块钱吧。我丈夫说,你这钱年底是不是能给。杜某说,能给,指定能给,我房证在你这呢,你怕啥。我丈夫说,那不行啊,房证也不能当钱花。杜某说,我重新给你写欠条,按手印。我丈夫同意了,借给了杜某3万元人民币。2015年1月22日,我丈夫给杜某打电话说,我借给你的钱,你为啥不还啊。杜某说,我这边有点事,26日务必给你把钱打过去。到了1月26日,我看杜某还没还我钱,我就给杜某打电话,发现她的手机停机了,我就又打杜某的另一个手机号,是南京的号段,杜某接电话了,我丈夫问杜某什么时候还钱,杜某就一直推,说她在天津筹钱呢,让我丈夫等。2015年2月28日,我和我丈夫拿着杜某的房证到房产局查询,房产局的人说必须本人拿身份证来才能给查。我们就回家了。2015年3月4日,杜某到我家,我对杜某说,你给我们写的这个便签不行,你得把借条写到你身份证复印件的后面,杜某准备了身份证复印件,把以前写的欠条都重抄一遍,按了手印,把原来的便签撕了。杜某说,大哥真么多条子,我给你写一张总的吧,我说行,杜某就又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写明到2015年1月30日务必还清。杜某写完这个欠条后,我丈夫感觉不把握,我丈夫就让杜某在这张欠条下面写了个承诺书,内容是:杜某欠杨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到2015年1月30日还清,如拖欠不还本人所住房屋由杨某某出售。我每隔十多天就给杜某打个电话问她什么时候还钱,杜某就一直往后拖。2015年4月4日,杜某到我家说,我回南京,拿南京的房子抵押换钱还你钱,我说行。杜某说,我没钱回南京了,大哥你给我点路费吧,我就给了杜某700元当路费。我说,你走的话把你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xx-x号x-xx-x的门钥匙给我吧,杜某同意了把钥匙给我了,然后就走了。然后我再给杜某打电话,手机就停机了。我怕杜某把她的房子卖了,于是在2015年5月17日我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xx-x号x-xx-x住下了。并且当天在房门上贴了张条,写的是有事打电话,并留下了我丈夫的电话。直到2015年5月22日19时左右,有一个女的给杨某某打电话说她是那个房子的房主,双方约定在那个房子见面,房主看了杜某的房证,我才知道被杜某骗了。证实:被告人杜某编造其丈夫经营的企业没钱给工人开资、企业压货资金无法周转、婆婆患脑血栓住院、母亲做心脏支架手术、没钱交房租等理由向杨某某借钱,同时为取得杨某某的信任,谎称其租住的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xx-x号x-xx-x为其所有,伪造了该处房产的房产证并抵押给杨某某,先后六次骗取杨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我和杜某是卖货时认识的,算是朋友。2014年3月30日至2014年12月26日期间,杜某分六次找我借钱。2014年3月30日,杜某借钱时,说她丈夫的厂子给工人开资开不出来。2014年5月18日,杜某借钱时,说老婆婆脑血栓住院了,需要用钱。2014年9月8日,杜某向我借钱时说,她丈夫压的货现在周转不开,需要借钱。2014年10月21日,杜某到我家说,她妈妈在南京住院了,心脏支架,急需钱。2014年12月16日,杜某到我家说,没钱交房租要借1万元。2014年12月26日杜某到我家找我说,她丈夫的厂子给工人开不开资了。我借她钱时都有借条,只有一次杜某找我借了1万元,当时没有写借条,后来杜某给我写了一张总欠条,共欠20万元人民币,杜某把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xx-x号x-xx-x的房产证抵押给我,2015年5月22日那个房子的房主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杜某给我的房产证是假的,现在联系不上杜某了。杜某向我借钱时,从来没说过是为了投入她同学老公开的公司而放贷挣利息,而且从来没还过钱。证实:被告人杜某编造其丈夫经营的企业没钱给工人开资、婆婆患脑血栓住院、母亲做心脏支架手术、没钱交房租等理由向杨某某借钱,同时为取得杨某某的信任,谎称其租住的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xx-x号x-xx-x为其所有,伪造了该处房产的房产证并抵押给杨某某,先后六次骗取杨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四、被告人杜某的供述我和杨某某是在沈阳做买卖认识的。我一个同学介绍给我一家投资公司,利息比较高,我就想往里投钱,挣点钱。我先后以我丈夫开的厂子压货,没有资金流转,我母亲心脏病住院需要钱等理由向杨某某借钱。在第三次向杨某某借钱时,杨某某不放心,向我要房产证抵押给他,我没有房子,我就做了一个假房产证,写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杜某,地址是大东区北海街xx-x号x-xx-x,这个房子是我租是,房主叫张爽。我为了能从杨某某那借出钱来,就做着个假房产证抵押给杨某某了。2014年12月份,我给杨某某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还写过一份承诺书,大概内容是我欠杨某某20万元钱,2015年1月30日还清如果不还本人所住房屋由杨某某出售。证实:被告人杜某谎称其丈夫开的厂子压货,没有资金流转,母亲心脏病住院需要钱等理由向杨某某借钱,并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以假房证作为抵押的事实。五、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杨某某辨认出杜某系诈骗其钱财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杜某提出其诈骗金额为18万元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杜某诈骗20万元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陈喜连的证言、相关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被告人杜某诈骗金额为20万元,故对被告人杜某的辩解,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杜某退赔诈骗款项人民币二十万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煜坤审 判 员  吴金凤人民陪审员  吴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