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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新清与被执行人于京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新清,于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32号申请执行人姜新清被执行人于京文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姜新清与被执行人于京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毕士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