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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伍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终1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男,生于1984年3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8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蓬安县看守所。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伍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12元。被告人伍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在二审期间,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伍某撤回上诉。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嘉武审 判 员  吴 彪代理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