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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宋国辉、濮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娟,濮生山,宋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288号原告王文娟。被告濮生山。被告宋国辉。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宋国辉、濮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文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