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宋国辉、濮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娟,濮生山,宋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288号原告王文娟。被告濮生山。被告宋国辉。原告王文娟与被告宋国辉、濮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文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