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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申请执行黄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黄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东云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劲松,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邝刚强,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系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吉波,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依据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郴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到位8000元。此外本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吉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郴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明勇审 判 员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邓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