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何素群、罗庆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素群,罗庆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03号原告: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城县。法定代表人:银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江,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雪华,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素群,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罗庆园,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素群、罗庆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霍城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左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