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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晋中市太谷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建斌、刘学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太谷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建斌,刘学斌,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太谷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世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斌,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刘学斌,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王永红,女,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太谷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晋市证经字第1843号公证书及(2015)晋市证执行字第103号执行证书,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建斌、刘学斌、王永红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和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雪峰审判员  梁洪勇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岳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