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4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阎家明与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家明,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339号原告阎家明,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陶智钦。委托代理人施莉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英,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家明诉被告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家明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家明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家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施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