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马明星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马明星。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负责人雒继忠。原告马明星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以下简称长庆采油二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下属华池作业区职工杨统兵以其接受作业区单位领导委托出面为单位的农民工受伤赔偿、职工发放福利及领导去西安办事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分三次借其现金125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加盖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华池采油作业区印章。至今推拖不还,故诉请要求被告归还现金1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经审查查明,被告下属华池作业区职工杨统兵以其接受作业区单位领导委托为农民工受伤赔偿、职工发放福利及领导去西办事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于2013年1月27日、3月30日、8月16日分三次借原告马明星现金共计125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三张加盖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华池采油作业区印章。经催要至今未还。2015年8月5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庆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杨统兵在2013年初至2014年7月间,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工作便利,采用冒充油田领导借钱、疏通关系、单位急用等虚假理由向受害人厚旭昇、白继浩、侯继红、刘守胜、包立军、董治筠、杜红梅、左怀斌等人诈骗2852万元。以杨统兵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害人厚旭昇另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庆采油二厂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月6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庆中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本案所涉及的行为人杨统兵与厚旭昇之间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长庆采油二厂不承担民事责任。故驳回厚旭昇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马明星的实际借款人为被告下属华池作业区职工杨统兵,其采取虚假理由骗取钱财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明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25元,退还原告马明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