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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左丽萍与吴代红、杨国华、杨海峰、周民权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丽萍,吴代红,杨国华,杨海峰,周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95号原告:左丽萍,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代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杨国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杨海峰,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国华之子。被告:周民权,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左丽萍与被告吴代红、杨国华、杨海峰、周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左丽萍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代红无法联系,左丽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丽萍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丽萍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