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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86号原告黄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波书记员  卢爱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