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57号原告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IECOREYXIAOJUN。被告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8元,由原告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