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12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陈某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复英,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二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上列二被告人之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