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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与岳开松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国土资源局,岳开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377号。法定代表人刘炳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刚,黄骅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岳开松。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岳开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黄国土罚决字(2015)第齐-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黄国土罚决字(2015)第齐-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卫审 判 员  曾宪明代理审判员  杨文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