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娄宏安与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宏安,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耀辉,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娄宏安,系陕西长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朝阳八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刘耀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52号高科大厦21层12006室。法定代表人刘耀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耀辉。被执行人李晓东。本院执行的娄宏安与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耀辉、李晓东、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耀辉、李晓东、侯军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娄宏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耀辉、李晓东、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耀辉、李晓东、侯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耀辉、李晓东、侯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耀辉、李晓东、侯军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等人民币12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