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合起与白宝生、卢淑梅、李东魏、潘学荣、李秀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起,白宝生、卢淑梅、李东魏、潘学荣、李秀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284号申请人:张合起被申请人:白宝生、卢淑梅、李东魏、潘学荣、李秀合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宁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