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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7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焦翠娥诉被告楚克飞、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洁、楚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翠娥,楚克飞,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洁,楚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860号原告焦翠娥。委托代理人黄凯,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克飞。被告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成彬,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6860977-5.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石化路交叉口西南角。被告王洁。楚克飞、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洁委托代理人张国相,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成彬。委托代理人张亚辉,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翠娥诉被告楚克飞、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洁、楚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焦翠娥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