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7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焦翠娥诉被告楚克飞、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洁、楚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翠娥,楚克飞,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洁,楚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860号原告焦翠娥。委托代理人黄凯,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克飞。被告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成彬,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6860977-5.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石化路交叉口西南角。被告王洁。楚克飞、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洁委托代理人张国相,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成彬。委托代理人张亚辉,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翠娥诉被告楚克飞、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洁、楚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焦翠娥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