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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谢小平与刘永祥、徐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平,刘永祥,徐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481号原告谢小平,男,1968年生,汉族,干部,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永祥,男,5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徐占新,男,47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平诉被告刘永祥、徐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