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谢小平与刘永祥、徐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平,刘永祥,徐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481号原告谢小平,男,1968年生,汉族,干部,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永祥,男,5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徐占新,男,47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平诉被告刘永祥、徐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