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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2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温岭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温岭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余明兰,占大毛,占章调,胡秀媖,俞森明,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2366-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华中大厦1单元903室,组织机构代码:66616830-1。法定代表人贺俊岭。被执行人温岭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曙光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6816361-1。法定代表人余明兰。被执行人余明兰,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占大毛,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占章调,男,1945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胡秀媖,女,1951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俞森明,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程英,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申请执行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岭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余明兰、占大毛、占章调、胡秀媖、俞森明、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外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岭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余明兰、占大毛、占章调、胡秀媖、俞森明、程英支付借款本金112181.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51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占章调所有的银行存款40246.85元,另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岭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余明兰、占大毛、占章调、胡秀媖、俞森明、程英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以被执行人温岭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余明兰、占大毛、占章调、胡秀媖、俞森明、程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以被执行人温岭市瑞隆商贸有限公司、余明兰、占大毛、占章调、胡秀媖、俞森明、程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36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章: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