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1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德贵与李正明、谢全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贵,李正明,谢全中,新田县华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张德贵,男。被告李正明,男。被告谢全中,男。被告新田县华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商业路74号。法定代表人何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贵与被告李正明、谢全中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德贵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车牌号为湘MX70**的本案肇事车辆,并提供了担保人张晓军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桂阳字第000301**号)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车牌号为湘MX70**的车辆;二、查封担保人张小军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桂阳字第00030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晶代理审判员  曹雅静人民陪审员  刘雪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奇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