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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杨自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特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119号。组织机构代码:18920282-8。负责人吴小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掌,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客户经理,住溆浦县卢峰镇解放街1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4********。被申请人杨自安,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浩洲独任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本院未能直接向杨自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无法查清担保财产的现状,故本案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的申请。本案申请费842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负担。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浩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