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双喜诉被告沈丘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双喜,沈丘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冯双喜。委托代理人候小云,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丘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沈丘县颖河北路83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平,院长。委托代理人马学斌,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双喜诉被告沈丘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双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双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冯双喜负担。审 判 长  王超宇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