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熊国强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国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抗5号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熊国强,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熊国强与被申诉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2)乌中民再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国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检民监(2015)6500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以“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英琪代理审判员 伊 利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胥 婷 微信公众号“”